华为已为,劳动合同法何为


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6个多月,华为7000名员工的“辞职门”已近9个月。市场依旧平静,似乎没有必要再提过去。然而,深刻辩证的是,华为的“辞职门”,作为对《劳动合同法》的反作用,已经成为《劳动合同法》不可比拟的符号。

提到《劳动合同法》就必须提到华为的“辞职门”,这是自相矛盾的。“辞职门”恰恰证明了《劳动合同法》所处的困境。这种困境延续至今,一直在现实的碰撞和动荡中度过。今天,人们解剖跳蚤来证明上帝的存在。

近日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、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《关于适用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〉、〈劳动合同法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,在广东省正式实施。这是一个落实《劳动合同法》细化的过程,也可以称为《劳动合同法》立法的现实延续。在这份“《指导意见》”中,强制劳动者辞职后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,使其“工龄为零”,设立关联企业,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更用人单位名称,非法劳务派遣等。在“《劳动合同法》”实施前后大量出现并引发争议,被官方认定为法律无效行为。

华为事件,当时是非截然对立,现在已经不对立了,是非依旧。今天,华为的事件完全符合“强迫工人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,使工人工龄为零”的任何一个细节。规避新法的动机众所周知,但当时各级劳动部门调查后含糊其辞,认为华为事件是企业行为,是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。公司新的《规定》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没有任何违法之处。”一次“自愿协商”,再加上华为员工缺乏有力的组织进行全面博弈和发声,最终在围观者的激烈热情中终结了此事。

今天《指导意见》明确的原则是:“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,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,合法、公正、及时,法律不溯及既往,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”。不仅不溯既往,华为其实早在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之前就跨过了“洗工”这条河。今天发生的事情,华为早就预料到了。自然,今天也不能说“劳动部认定华为万人辞职无效”。当然,执法部门也无意扣押华为。到现在,华为已经走过了做与不做的“十字路口”,华为“辞职门”已经不是《劳动合同法》为什么做的“十字路口”。但是,《劳动合同法》所揭示的理性星空如何透过现实的角落闪耀,依然是新法必须面对的距离。

自“《劳动合同法》”实施以来,珠三角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井喷之势。今年1至6月,广东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是去年同期的3倍。新法实施前后,企业裁员、被迫集体辞职、关闭工厂、转移资金、非法劳务派遣。在今年的“两会”上,女首富张茵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提案: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而她自己的玖龙纸业公司是劳动密集型企业。此后,玖龙纸业在东莞的工厂被民间调查机构直接称为“血汗工厂”、“港企之耻”。不久前,玖龙纸业被发现大规模使用“劳务派遣”。由于缺乏规范,“劳务派遣用工”是血的汗水,是弱的无力。曾经有人预言新法的实施会让“劳务派遣用工”不再有市场,但讽刺的是,为了避免正当用工成本的增加,新法却让劳务派遣大放异彩,意外繁荣。

这样的现实,难道是我这个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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